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氨氮廢水

衛星科技 / 氨氮廢水

氨氮廢水

為減少水體氨氮總量,110年1月1日起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將新增氨氮管制項目。

110年起放流水氨氮新增管制標準為:

  • 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且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、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之金屬表面處理業、電鍍業、製革業(生皮製成成品皮者)、廢棄物掩埋場及發電廠,管制限值為150(mg/L);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,管制限值為100(mg/L)。
  •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(流量大於250立方公尺/日)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且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、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且許可核准收受處理事業廢水、截流水或水肥之設計最大量達總廢(污)水最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管制限值為75(mg/L);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未收受處理事業廢水、截流水或水肥者其管制限值為10(mg/L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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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:
2023-06-16